2021年9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害人对矛盾激发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