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某某在割取胡某甲甘草地中杂草时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绝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