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执行法院判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