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