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