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