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