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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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对非法狩猎"不"

时间:2026-03-12 10:40:45 来源:  作者:张丽娟 点击数:

很多人都觉得抓几只野兔、野鸡、麻雀不算啥,只有抓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比如熊猫、金丝猴、东北虎才要去坐牢。

No!No!No!

因为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罪”

【案情回顾】

近日,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捕猎的案件。两名农户使用猎套、陷阱、夜间灯照等方法捕捉蒙古沙雀、石鸡、环颈雏鸡,用于斗鸡活动。经专业鉴定,上述捕捉的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审查,两名农户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三有”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都是“三有”野生动物。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不能抓,“三有”野生动物同样不能,我们常见的壁虎、麻雀、中华蟾蜍(癞蛤蟆)、家燕、黄鼬(黄鼠狼)、野兔、野鸡、刺猬、喜鹊、各种蛇类等都是“三有”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非法猎杀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一个“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要增强法律和生态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勿以身试法!同时,若发现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携手守护生态环境,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