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面对广泛而又驳杂的网络信息,部分青少年缺乏在网络环境中辨别潜在风险的能力,受到不法分子许以“报酬”的诱惑,从而沦落犯罪团伙的“工具人”。
近日,我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帮助诈骗团伙拨打被害人电话的案件提起公诉。在校学生小王(化名)通过同学了解到了一个操作简单,赚钱又轻松的方式。只需要操作两部手机,使用其中一部手机通过QQ语音等即时通讯软件与境外诈骗人员通话,使用另外一部手机按照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清单拨打电话,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通过扬声器进行语音中转,就可以轻松赚钱。这种行为我们通常称为“手机口”。

小王利用“手机口”初次尝到甜头之后,明知这是电信诈骗,为获取报酬仍铤而走险,不但使用自己及家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帮助诈骗团伙拨打电话,还介绍多名朋友参与其中,导致数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损失达百万。
小王利用“手机口”使用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帮助诈骗团伙拨打电话的行为,不仅为境外诈骗人员实施诈骗提供了通讯便利,也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掩盖了来电的真实归属地,使被害人放松警惕,更容易上当受骗,同时也对侦查机关打击网络诈骗上游犯罪造成了困难。
检察官提醒:切勿贪图小利,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以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否则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