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开展法律监督,各级检察院均设置民事检察专职部门,很多当事人普遍存在困惑,民事检察监督涵盖哪些情形,具体监督路径是什么?针对生效民事裁判不服,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胜诉后执行受阻,合法债权难以兑现,检察机关能否开展监督?本期就来告诉您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一、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1. 对法院一审、二审、再审裁判结果不服,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处理的;
2. 法院审理案件存在程序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的;
3. 法院存在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查封冻结、违规处置财产等执行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情形(请勿白跑)
1. 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到检察院申诉的,不予受理;
2. 案件尚未审结、裁判未生效的;
3. 自身放弃诉讼权利、无正当理由未应诉举证的;
4. 检察院已办结、无新证据新理由重复申诉的;
5. 仅主观不服、无法律和程序问题的。
三、必备申请材料
监督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裁判文书、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
四、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初步审核→依法受理分流→案件审查核实→依法监督纠错或书面答复释法明理。
五、温馨普法提示
1. 民事检察监督不替代法院审判、不直接改判案件,主要通过检察建议、抗诉方式督促法院纠错;
2. 检察监督是终结性救济程序,同一案件经检察院审查终结后,无新事实新证据不再重复受理;
3. 严禁虚假申诉、缠访闹访、重复信访,应当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